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具体情况,特成立学院学位委员会。
第二条 学院授予硕士、博士二级学位,按国务院学位办颁布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;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类别授予。
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,品行端正,遵守学术规范,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,可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,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。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。
第二章 机构组成
第三条 院学位委员会共设委员席位5个左右,委员由各教研部和院长推荐产生。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遴选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,由院长聘任。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,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第四条 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1名。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,经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。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任期为4年。
第五条 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学术造诣高、学风端正、原则性强;
(二)在编在职,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;
(三)身体健康,能够履行学术委员会职责,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六条 学位委员会职责
(一)审定学院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;
(二)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;
(三)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;
(四)研究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;
(五)审议学位分委员会建议撤销学位的报告,作出是否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;
(六)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管理办法,审定增设或撤销二级学科硕士、博士学位授权点;
(七)对学校各学位授权学科建设情况及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;
(八)审查新增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,及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备案名单,审议并表决新增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,审议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失职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;
第四章 工作制度
第八条 院学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-2次全体会议,并可根据工作需要,临时召开全体会议。
第九条 院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(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委员)主持,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/3以上(含2/3)委员出席才能举行,会议决议由全体委员1/2以上(含1/2)委员通过方为有效。院学位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,在讨论、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有关的事项时,该委员须回避。
第十条 学院为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,并为委员计算一定的教学工作量。本章程由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,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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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.6.17